内蒙古细化医保基金监管裁量标准,设立“首违免罚”机制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06-11 16:44 ![]() 好的牙·讯|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领域明确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设立“首违免罚”机制。 根据文件,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须严格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危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当事人悔过表现等八类因素。裁量基准将处罚情形明确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五类。 文件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行为、违法事实不清、轻微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七类情形依法不予处罚;受胁迫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提供关键证据等行为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改正、阻碍执法或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则须从重处罚。 针对不同主体,裁量基准设定差异化标准:定点医药机构以骗保为目的的,按骗保金额的2倍至5倍处以罚款,并暂停相关服务6至12个月,其中骗保金额达刑事立案标准者不得从轻处罚;非骗保目的且属初次违法、基金损失3000元以下、及时退还并配合检查的,可免予处罚。 个人骗保行为同样按金额2至5倍罚款,骗保金额达刑事立案标准者不得从轻处罚;若非骗保目的且基金损失200元以下并满足整改条件,可适用“首违免罚”。 文件同时规范裁量权行使程序,严禁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滥用职权行为,要求执法中必须听取当事人申辩,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监督机制涵盖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结果公开等七类方式,上级部门对下级裁量不当行为负有纠正责任。 (本内容图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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