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新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化执法流程与监督机制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04-28 14:54 ![]() 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该规定经2025年3月31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同时废止。 *文末可下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原文件。 《规定》共六章七十一条,涵盖管辖、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听证、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内容。根据总则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并接受社会监督。上级机关需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管辖规则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开始地、结束地等关联地点。管辖权争议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移送案件须书面告知结果。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若违反多个法律,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依据及救济途径,七日内报所属机关备案。普通程序要求立案后九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调查须全面收集证据,重大案件需经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 听证程序规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处罚前,当事人可申请听证,行政机关需在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及权利。听证需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质证权,笔录作为决定依据。听证人员需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送达环节明确可采用直接、邮寄、电子及公告等方式。受送达人拒收或地址变更未告知的,文书留址或退回日视为送达。执行方面,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加处罚款(不超过原数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可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规定》同时明确,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若需实施行政处罚,均适用本规定。
【好的牙】内容基于公开资料与专业判断,供行业参考,不构成决策建议,读者需自行判断与承担风险;
版权归属本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商用。
如需勘误 / 投稿 / 合作,请联系客服微信:HDSW_001
|
✉️
订阅我们的
新闻通讯
我们精心整理重要新闻与独家洞察,第一时间直达您的收件箱。
独家资讯、独家数据、独家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