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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印发《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明确九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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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5-15 17:58作者:好的牙编辑部
图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图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好的牙·讯|2026年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相关公告(下称《办法》)。该文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对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位和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掌握所推广药品的相关知识,经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即便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CSO)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持有人仍需与为其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签订授权书等文件,形成管理闭环。

在学术推广管理方面,《办法》第二十四条列出了医药代表的九项禁止性行为,明确"严禁商业贿赂行为"。九项禁令具体包括:未经备案/登记从事推广活动;未经机构同意擅自开展推广;承担销售任务或处理购销票据;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处方数量;以捐赠、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提供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以任何名义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给予回扣或财物;误导疗效、隐匿不良反应或干预临床合理用药;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开展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推广活动。

《办法》同时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划定了五项禁止行为:不得与未备案/登记的代表开展学术推广活动;不得违规统计药品使用量;机构不得接受附加销售条件的捐赠、资助或赞助;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接受代表给予的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参加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并通过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

为确保制度落地,《办法》明确了跨部门协同的职责分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平台建设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与惩戒。对存在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公开违法信息、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可能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并实施市场/行业禁入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公告中指出,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专业人员"的规范文件,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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