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征求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规程意见,规定按月结算货款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12-18 13:42
好的牙·讯 |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经办操作规程(试行)》(下文简称《规程》)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26日。 《规程》依据《黑龙江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暂行办法》制定,落实国家医保局《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要求,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拨付货款的完整流程。 根据好的牙此前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医保基金清算提速,明确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 《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及国谈药品的货款结算。 《规程》明确,资金结算按月度流程执行。医药企业每月3日前在招采子系统发起上月交易的结算申请,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完成对账复核。 每月7日前,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审核结果,通过招采子系统生成上月结算对账报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于每月8日前在招采子系统对结算报表进行复核,未按时确认的系统默认同意支付。 每月10日,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双方确认一致的结算数据按批次生成产品货款明细表,通过招采子系统将货款金额推送到业务基础子系统进行结算抵扣。 此外,《规程》要求基金抵扣遵循优先顺序。医保基金用于转移支付医药企业时,优先从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扣减,不足部分扣减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向医疗机构拨付的医保基金不足应付医药企业货款的,按等比例原则均等支付所涉医药企业货款,应付余额月度对账后由医疗机构30日内自行支付。 招采子系统需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实现采购订单、配送确认、对账复核、收款确认全流程在线操作。系统采用自动审核,只审核形式不审核内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采购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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