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推医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重失信主体将面临联合惩戒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5-10-28 16:22
好的牙·讯|10月28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就《贵州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贵州省将建立覆盖定点医药机构、参与集采的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参保人员的全链条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动态评价、分级监管、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及信用主体分类。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人员类信用主体则涵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参保人员。 信用管理活动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信用承诺、动态评价、结果运用、联合惩戒及修复救济等环节。征求意见稿强调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等原则,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全省信用管理工作,搭建省级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根据规定,信用评价将采取差异化方式。定点医药机构采用积分制与直接评级相结合,信用等级划分为A至E五级。其中A级要求严格,需满足无医保支付资格记分、未涉及查实的举报投诉、未被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条件。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主体将给予公示表彰、减少检查频次、调减保证金比例等激励;B级主体将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并列入当年省级飞行检查筛查范围;而对C级至E级主体则采取增加检查频次、约谈负责人、调增保证金等惩戒措施。特别对于E级严重失信主体,将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市场禁入、职业限制等严厉措施。 针对不同信用主体,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专项评价规则。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将依据《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进行记分评价,根据累计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信用评价制度执行。参保人员信用评价则采取直接评级方式,对评定为E级的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信用主体可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查询信用信息,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同时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除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失信主体在履行义务、纠正行为后可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设定为1至3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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